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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業職業學院章程(核準稿)


發布時間:2020年08月01日 點擊率:



序言

天津工業職業學院是經天津市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設立的國立、公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院前身為始建于1958年的天津市冶金工業學校。1997年經天津市教委批準,更名為天津市工業學校。2000年6月,天津市工業學校被教育部批準認定為國家級重點中專學校,2003年,被教育部批準為首批國家級重點中職學校。2000年,天津冶金集團有限公司將所屬三所學校,天津市工業學校、天津市職工冶金學院、天津市冶金干部中專學校合并為教育中心,并申報組建高職學院。2004年1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天津冶金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1月,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更名為天津工業職業學院。

學院依托行業企業辦學,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實際,力提高辦學水平和綜合實力,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水平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提高學院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為天津工業職業學院,英文校名為Tianjin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縮寫為“TJPC”。

第三條 學院住所地為天津市北辰區學海道38號。

第四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院堅持中國共產黨天津工業職業學院委員會(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實行院、系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推行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六條 學院遵循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責。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院天津冶金集團有限公司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學院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院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依法指導學院發展規劃,規范學院的辦學行為,確保學院實施的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益性;

(二)根據國家教育改革發展要求及學院的實際需要,提供教育資源配置,推動學院改革發展;

(三)依法對學院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教育教學質量、科學研究水平等進行考核,評估學院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院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院履行以下義務:

(一)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院的辦學自主權;

(二)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為學院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

(三)為學院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院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核定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及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自主設置專業及人才培養方案,自主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相應學業證書

(三)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產學研交流合作、文化傳承創新、技術開發、技能培訓等相關社會服務;

(四)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等主體的交流與合作;

(五)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績效工資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院合法所有的資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 學院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學院服務于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社會建設,服務于相關行業、企業,培養技術技能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相關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十 學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堅持以人為本,立德樹人,服務需求,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培養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走產學研結合的道路。

第十 學院專業教學主要涉及工學、經濟管理等領域,專業設置以工科為主,冶金、機械、電氣、電子信息、經濟管理多專業協調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突出應用性。根據社會需要和學院條件,學院可適時依法依規優化調整專業結構,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和層次結構。

第十 學院主要實施專科層次的全日制高職學歷教育,學制以三年為主。學院實行多層次、多形式、開放式辦學,積極探索多種合作辦學形式,適度開展中職教育,積極發展成人高等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及鑒定。

第十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加強內涵建設,積極推進教學改革,加強專業、課程、教材、師資隊伍、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數字化校園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進工學結合,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 學院實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學業成績合格,畢業時由學院按照規定發給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學院要求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后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院黨委

第十 中國共產黨天津工業職業學院委員會(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黨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把握學發展方向,決定學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 學院黨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院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支部的領導,全面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完善基層黨支部組織結構,建強支部班子;加強支部工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三會一課”制度》、系《黨支部議事規則》、系《黨政聯席會制度》等;加強支部陣地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維護學院的安全穩定;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其他需要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法律和黨內規章制度要求黨委履行的其他職責。

十九 學院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院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院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院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學院黨委的產生及議事規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執行。

第二十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工業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院紀委”)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學院行政

第二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院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院長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院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和處理學院日常行政工作。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院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權益相關的福利、學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群眾組織,是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院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節 群團組織和民主黨派

第二十八條 學院共青團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等方面發揮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二十九條 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院與學生利益相關的重要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院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學院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根據法律和各自章程依法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院改革發展發揮作用。

第五節 自主設置的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相應程序,可設置、變更或撤銷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各部門在學院黨委和院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院師生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條 學院根據需要,按照相應程序,可設置教育教學、實習實訓、職業培訓、招生就業、創新創業、科研督導、學生工作、校企合作、后勤保衛等與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密切相關的工作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等機構,各機構依據學院授權,按各自工作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院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系部,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五條 系部是學院設置的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和社會服務等活動的組織實施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院的安排部署;

(二)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制定系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專業建設、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制訂并組織實施系部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五)制訂本系部內部工作規則,組織協調內部機構運行;

(六)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組織本系部教職工和學生的教育、管理

(八)履行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系部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系部黨支部書記領導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學生工作,領導系部工會分會、團總支和學生會分會等群團組織,支持系部主任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系部主任是主要行政負責人,在院長領導下,全面負責系部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黨委要指導系部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規范系部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完善議事決策規則。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管理、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由黨組織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組織會議,同時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系部重要事項的決定權。

第三十 系部可根據學院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教研室、實驗室、研究所等機構的方案,報學院審批。教研室、實驗室、研究所等機構依據學院、系部授權,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 學院教職員工的權利:

(一)依照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情況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

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 學院教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及管理服務質量;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四)立德樹人,尊重學生人格,關心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和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學院積極為教師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能培訓、社會服務、進修鍛煉等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對成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 學院完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 學院聘請客座(講座)教授、兼職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技能培訓、技能鑒定等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院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 學生是指被學院按規定程序依法錄取、在學院注冊并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充分使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平等享受學院提供的服務;

(二)公平獲得參加實習實訓、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志愿服務和文娛體育等活動的機會,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社團;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公平獲得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達到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資助獎勵,公平享有國家及地方在大學生保險、戶籍制度、大學生征兵、創新創業等方面的政策。

(五)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知悉學院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個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完善人格,實現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三)按規定按時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四)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和利益,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公共設施,保護學院環境;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維護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十 學院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技能競賽、文體比賽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就業指導、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等相關服務。建立健全學生資助體系,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經濟困難和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護、救助和申訴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 在學院接受技能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七章 財務、資產和后勤

第五十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院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五十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 學院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有關規定,加強對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 學院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五十 學院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設立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務。

六十 學院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建設平安校園。

第八章 學院與外部關系

六十一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院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 學院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以及技能培訓、技能鑒定,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六十 學院可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聯合設立相關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有關協議約定,開展校企合作、合作辦學、科研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六十 學院依法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 學院加強與校友的聯系,努力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務,以校友的貢獻和成就為榮。校友應積極襄助學院事業發展,以學院進步和校譽彰顯為榮。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的校友,可獲得學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九章 學院標識

第六十 學院校徽整體圖形為圓形,中央為藍色背景雙手托起金鑰匙圖案,內圓與外圓之間的上半部為中文校名,下半部英文校名

 

第六十 學院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旗幟上方居中印有校徽,旗幟下方居中印有紅色校名。

第六十 學院校訓:博學 精技 創新 務實。

第十章 附則

七十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需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準。

第七十 本章程是學院運行的基本準則,本章程生效后,學院各項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 本章程經核準后,由學院向社會發布。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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